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4.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应当是劳动者长时间工作的地方,应当排除极短时间的工作地点。

5.当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6.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7.当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8.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仲裁管辖。

9.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因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样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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