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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2.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3.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4.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5.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6月26日,法发[2009]38号)

应对好危机,保护好民生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行政权力的特殊行使,有时对公民权利会有一些限制或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办案时应当从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对因灾害引发的行政案件,凡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均应当及时立案,不得以属于紧急状态为由不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有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2008年4月29日,法〔2008〕139号)

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要依法受理和审理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当前,要审理好涉及居民收入分配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收入权益,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审理好涉及社会保障类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合法权益;审理好涉及基本医疗卫生类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审理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公平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审理好涉及受教育权的行政案件,维护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审理好涉及劳动权益的行政案件,保障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得到实施。

二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适应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大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要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要努力做到“五个确保”: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法律地位;确保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确保违法的行政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受到否定性评价;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确保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不仅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实现司法公正,也要在审判活动中体现程序公正。

三是要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纠纷。人民群众不仅期盼司法公正,也期盼司法高效。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决一些案件审判效率不高,审判周期过长,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的问题。

四是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官”民和谐。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在査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改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促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努力做到“六个善于”:善于通过协调增加共识,求同存异;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善于寻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善于利用现行体制提供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争取人大、党委的支持;善于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善于寻找解决公权力纠纷的替代性方案。

五是要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和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命健康、住房保障、国民教育、消费维权、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实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合法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给予维护和支持。要妥善处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是要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既打得赢官司,也打得起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008年3月25日,法[2008]125号)

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

二、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行政争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理前,应当向起诉人说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对于政治性、政策性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争议,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对于人数众多、重大复杂、符合立案条件的群体性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可分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分别立案受理。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在立案受理环节上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四、积极探索以和解方式解决群体性行政争议机制。对于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要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加以解决。在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以达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五、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处理群体行政案件,要把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即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大局出发,保障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秩序。要注意裁判的导向作用,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不断提高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的能力。要切实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本领,讲究审判艺术,注意工作方法;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善于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主张实体权益;要注意把握裁判的有利时机,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或者形成集体上访;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重视做好释明和答疑工作,使当事人明法知理,服判息诉,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七、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于重大复杂和有影响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党委汇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法妥善处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取得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增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对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提岀司法建议,便于党委、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与联系,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恶意炒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法〔2006J316号)

加强涉农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1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正确、及时审理行政乱收费乱摊派、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行政赔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5.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拓宽涉农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文明、和谐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6年8月21日,法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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