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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厚听说“刑诉是最难的”

过儿们大家都这样觉得吗?

今天厚厚给过儿们带来了

刑诉法重难点知识点24条口诀总结

良心干货过儿们可得收好

有甲甲老师的口诀

啥也不怕啦!

01

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02

无罪无责违意愿, 否认不一或其他,

罪刑建议不采纳。

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不采纳的情形: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03

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0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作证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05

公、机、权、大、省以上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第二类: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06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不受回避规定限制的情形: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回避规定的限制。

07

律师会见凭3证, 危恐除外要许可

律师会见权在不同案件上的差别: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

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08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中,

二审不开庭, 死刑上抗案, 认罪又认罚。

主动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情形:

(1)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必须听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5)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09

盲聋哑、半疯傻、 死无缺、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的情形: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4)缺席审判程序;

(5)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

提供咨询出建议、申请变更提意见、

申请法援或其他

值班律师的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麻醉、猜测、未个别;

核对、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12

核对、翻译、无法代;

场外、音像、暴限胁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5)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6)采用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7)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8)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13

不是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同类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公7人5物10照)(检7人5物10人照5物照)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其他违反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

14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

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监视居住的“处所”确定: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15

公诉若撤回,附民调、驳、另;

公诉若无罪,附民可调可判可另诉

1.刑事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诉,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诉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刑事不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诉,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6

公安:危恐黑毒严 检院:职权侵人权

监委:贪贿职务犯 都有:追捕在逃犯

1)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调查的案件范围: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7

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 哑、半疯傻

批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8)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18

征环药十益(甄嬛要十亿)

应当组成7人合议庭的情形:

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19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20

刑期不变长、刑种不变多、方法不变严、

不能变相加,如果非要加,启动再审加。

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表现:

1.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可以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不得增加或延长禁止令;

6.不得增加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8.二审发回重审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也不得加刑;

9.如果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依照审监程序重新审

21

重大立功不一般; 影响重大有意见;

有权有势又有钱

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4)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22

民间人财3年下,7年过失渎职外

公诉案件可以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3

贪贿只要在境外;

危恐境外及时审, 还要最高检核准。

潜逃境外案件缺席审判的条件:

(1)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

(2)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需要及时审判,且经过最高检核准的案件。

24

贪恐重大逃一年, 死了直接收赃钱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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