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右旗公安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H某,充分听取其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结合犯罪嫌疑人H某本人供述,出具如下律师意见书: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供述的基本内容概述
贵局指控犯罪嫌疑人H某系贺某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上线,但犯罪嫌疑人H某对该指控明确予以否认,始终坚持自己与本案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无关,更非所谓“上线”。
根据会见H某时其所述,贵局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的主要依据,系H某、朱某、贺某等人的相关陈述及宾馆监控视频。而犯罪嫌疑人H某辩称,其前往涉案宾馆的原因系贺某是其表弟,贺某向其称有他人拖欠自己钱款,恰逢朱某到访其家中,遂一同前往该宾馆协助贺某处理此事。另查明,因H某原系派出所辅警,贺某因埋怨H某在其因刑事案件被包头公安追究时,未对其提供帮助,双方家庭产生矛盾,关系恶化,不排除贺某为泄私愤、逃避责任而诬陷H某的可能性。
二、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H某系涉案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体系,辩护人认为,贵局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指控的核心依据系言词证据,且该言词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真实性、客观性无法确认
贵局指控H某系上线的主要依据,系H某、朱某、贺某等人的言词证据及宾馆视频,但该部分言词证据存在以下致命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 贺某的陈述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倾向性,可信度极低,且存在诬陷的合理怀疑。首先,贺某系H某的表弟,双方在贺某被抓获后因“H某未提供帮助”产生矛盾,两家关系破裂,贺某对H某存在明确的怨恨情绪,具有诬陷H某以泄私愤、减轻自身罪责的动机。其次,贺某作为本案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其自身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逃避法律制裁,极有可能将责任推诿给他人,其陈述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贺某带有怨恨和避罪动机的陈述,不能认定H某系涉案上限。
2. 本案言词证据未形成完整、一致的证据链,且存在矛盾之处。结合H某供述,其并不认识张某、王某。且在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5)内0221刑初140号判决书中,也未体现张某、王某等人明确具体地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既未提及H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行为,也未说明H某与贺某等人之间存在涉案的意思联络或利益往来。无法指向“H某系上限”这一指控事实。
3. H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且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H某辩称其前往宾馆的原因系协助表弟贺某核实“他人欠钱”事宜,且有朱某同行佐证,该辩解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具有合理性。截至目前,贵局未收集到任何证据推翻H某的该辩解,也未收集到证据证明H某前往宾馆系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行为,更未证明H某系涉案上线。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调取的宾馆监控视频能够直接印证其辩解的真实性,根据H某供述,其到达涉案宾馆后,始终在宾馆门口区域停留,未进入宾馆内部任何房间,亦未与贺某等人在宾馆内进行任何近距离接触,未实施交接物品、密谋沟通等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的任何行为。因此,监控视频作为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可与H某的辩解相印证,分析判断H某供述辩解的可信度。
(二)本案缺乏客观证据佐证指控事实,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核心要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物证、监控录像等,从而与言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确认涉案人员的行为及地位。本案中,贵局应收集能够佐证H某系涉案上限的客观证据:
1. 收集能够证明H某与贺某等人存在涉案的资金往来证据。贵局应收集与H某相关的、涉及犯罪所得的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从而才能证明H某通过涉案行为获取利益,也才能证明其与贺某等人之间存在涉案的资金关联,否则,不不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要求。
2. 应收集能够证明证明H某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行为。贵局应收集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H某为贺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帮助、指引等行为,从而证明H某对贺某等人的涉案行为具有支配、指挥等“上线”应当具备的作用。侦查机关应分析判断调取的宾馆监控视频,H某到达涉案宾馆后是否与贺某等人协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是否对贺某等人的涉案行为形成支配、指挥,是否具备“上线”应当具备的参与度和支配力。该监控视频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能够直接否定或认定“H某实施涉案行为”的指控。
3. 无证据排除“贺某诬陷”的合理怀疑。如前所述,贺某与H某存在矛盾,具有诬陷动机,而贵局未收集证据排除该合理怀疑,无法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更无法据此认定H某系涉案上线。根据刑事诉讼证据法则,综合全案证据,若对所认定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显然不符合该要求。
(三)从证据法则角度,本案现有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口,不能认定H某系涉案上限
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疑罪从无”,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若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本案中,贵局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但其提供的证据仅为存在瑕疵的言词证据,缺乏客观证据佐证,言词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存在“贺某诬陷”的合理怀疑,H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现有证据体系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更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认定H某系贺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上线。
三、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上述事实及证据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H某系贺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上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为保障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特向贵局提出以下建议:
1. 依法对本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重点核查贺某、朱某供述的真实性,收集相关证据是否能排除“贺某诬陷”的合理怀疑;
2. 全面收集本案客观证据,若经核查仍无法收集到能够佐证H某系涉案上线的确实、充分证据,应当依法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撤销对H某的相关指控,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及合法权益;
3. 结合H某的辩解,核查朱某等人的相关陈述,核实H某前往宾馆的真实原因,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体系仅依靠存在瑕疵的言词证据,缺乏客观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一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H某系贺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上线,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严格遵循刑事诉讼证据法则及“疑罪从无”原则,充分考虑本意见书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权益。
以上律师意见书,供贵局参考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万军
2026年2月3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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