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屋的“养老金”,物业维修资金与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近日施行的《兰州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地面以上建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交存;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建(构)筑物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存。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员等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员等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在交房时应当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足额续筹至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续筹有困难的业主,经所在单位证明,可以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续筹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分户。
《办法》指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置。公共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账目,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首次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单独账目前,物业所在地的中心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公共收益使用和收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办法》,新区城建和交通局会同财政局,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签订专户管理协议。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增值收益分配记账到户。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在专户商业银行定存。业主转让物业时,若专项维修资金未结清,应当先结清专项维修资金;若专项维修资金尚有结余,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若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转让双方协商后在办理物业转让手续前交存。未结清、未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动产登记局(房屋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办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可以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结存总额等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申请重新复核。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和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中心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中心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周靖博 实习生 岳泓廷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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