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及“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秀屿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执行。
申请执行人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协议,若举报有效,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被执行人:蔡宜鹏,男,200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汀港村蔡厝145号
身份证号:350305200205023711
执行案号:(2024)闽0305执732号
执行标的:160000元
悬赏期限:一年,自 2024年7月16日起至 2025 年7月15日止
悬赏条件:如有举报人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所举报财产线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额执行到位,将依此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最高悬赏金额人民币2000元×(执行到位部分金额/应当执行到位金额)
举报电话:0594-5863223/5825217许法官
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领奖方式及其他
(一)举报人所举报财产线索使得本案部分或全额执行到位后,经法院函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保险金。
(二)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登记有关信息,同时对举报信息严加保密,保障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安全。
(三)在悬赏执行期间内,上述任一被执行人因举报已被法院实际执行完毕的,则对该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及悬赏保险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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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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