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8月2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宜华集团)及相关负责人,因未能保证宜华集团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被广东证监局警示

经查,宜华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迟至2024年5月24日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超过规定披露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向东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林长椿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宜华集团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宜华集团、林向东、林长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图文来源:证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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