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第三,关于票据公示催告程序适用问题。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审慎判断。(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格申请人应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尽管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界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文义表述不尽一致,但两者内涵和外延相同,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为“最后合法持票人”O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综合判定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申请人。(2)要准确把握公示催告期间。关于国内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已对票据法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因此,法院确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3)要正确理解和适用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并未对权利争议作实质审查。所以,除权判决在客观效果上只是恢复了申请人作为持票人的形式资格,而并未将申请人确定为实质票据权利人。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票据权利人并撤销除权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只诉请确认其为票据权利人而未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书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杨临萍:《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在利害关系人诉请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而没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处理案件。第一种方式是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诉请的情形下,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撤销。第二种方式是法院可以就是否撤销除权判决对原告方进行释明,原告方增加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项中直接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原告方不增撤销除权判决诉讼请求的,则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2.关于申请人虚构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如何救济自己权利问题。该情形下,申请人利用票据法的规定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该行为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故该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侵权为由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3.关于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者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恶意利用法院的非讼程序损害了利害关系人权利,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执行,应予制裁。因此,本条规定,申请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对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30-1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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