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律师办案足迹遍布全国,始终坚持做人民的律师,为各地委托人伸张正义,成功维权!

办案过程中,中征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总结了各类案件的高效办案技巧。中征律所分享北京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01外嫁女不予补偿

委托人马女士系北京市某村村民,其父(已故)在该村留有房屋一处,马女士对该房屋依法拥有继承权。后该房屋因某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被纳入搬迁范围。但征收方只把钱给了马女士的母亲和兄弟,将马女士排除在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女士找到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接受委托后,中征律所立即成立维权办案组,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主办律师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区政府作出答复,告知委托人在其父亲已故且无遗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家庭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商解决搬迁补偿利益继承问题,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中征律师认为,家庭纠纷不应影响委托人的安置补偿资格,遂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最终,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复,并责令其对委托人的安置补偿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02老厂房成“违建”

委托人陈先生在北京市某村拥有一处数千平方米的厂房,是修缮原有老房屋获得。

2023年5月,当地镇政府对陈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陈先生其所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之后,涉案建筑物被该镇政府拆除,陈先生损失惨重。多方咨询下,他选择委托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维权办案组。办案团队经研究后,发现该份《限期拆除决定书》显然实体与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遂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03村民房屋遭强拆

李女士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某村,用于日常生产生活。之后,该镇人民政府接连向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仅9天后,镇政府将李女士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强制拆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李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过多方咨询,李女士最终决定委托中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中征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立即成立了办案组,研判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办案团队认为该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

04镇政府断电逼迁

委托人与北京市某村委会签订《农村个体民营占地承包合同》。后委托人在此自建厂房,用于其自身公司的经营场地,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镇政府向委托人陆续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委托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委托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针对上述文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然而,一个月之后,委托人的厂房被无故断电

后委托人通过拨打95598全国供电服务热线反馈断电问题,国家电网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回复,本次断电是镇政府行为,需接到镇政府通知后才能恢复供电。中征办案团队认为镇政府采取违法断电的方式逼迫委托人搬迁,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遂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作为镇级政府并不具有管理电力事业的法定职权。后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断电行为违法。

05“拆迁”变“拆违”

委托人许先生在北京市某村合法所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是委托人于1996年从村委会处购得,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案涉房屋系委托人一家唯一住房。

后该房屋被征收,镇人民政府向委托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许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委托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限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未查明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且限拆决定中的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中征律师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限拆决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委托人于1996年从村委会处购得案涉房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镇人民政府以生效在后的法律规定认定委托人案涉房屋为违建,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06村委会答复错误

委托人王女士系北京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两处房屋。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述两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全面查实征收情况,王女士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接受委托后,中征律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代理委托人向该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1、补偿款分配明细公示材料、本村已签订的补偿协议;2、召开的相关村务信息;3、补偿款的资金来源。”

村委会签收后,作出的村务公开答复明显错误。中征律师遂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督促村委会依法撤销该村务公开答复,责令村委会对村务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并将镇政府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

镇政府签收后超期未答复,故中征律师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07腾退补偿谈不拢

李先生等人对北京市某村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出资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多年来一直在此经营。

后该房屋被纳入某产业用地试点项目腾退范围,因腾退程序不透明,腾退补偿标准过低,李先生等人与腾退部门一直未达成一致,遂委托了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为主张权利。

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委托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中征律师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限拆决定。

区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案涉建筑已被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08汽修厂收到强拆决定

高先生于1986年在北京市某村成立了汽车修理铺,并于1999年开始建造修理厂。2000年,高先生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土地30年,并已实际支付租金。高先生后在此地块上建造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并办有营业场所证明及营业执照。

之后,镇政府先后向高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通知书》,并于7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经过多方咨询后,高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维权办案组。主办律师分析研判案情后,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最终,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时已履行通知委托人到场、告知委托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义务,属程序违法。

且在未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将涉案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