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张复生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兴陷入了深深的疑惑,本案不仅未依法传证人到庭参加质证认证,还将刑事伤害按“工伤”赔偿,应判赔二百多万元仅判赔四万元,而更令人不解的是本案是2010年7月15日立案,而却是在提前半年的2010年1月17日判决.

还有更令人气愤的是有七份指认本案组织者杨会杰的证据竟被法官隐匿,使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由于对该判不服,原告方决定向二审提起上诉,但更令人质疑的是在该份判决书中竟没有允许上诉的内容。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只有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是有了二审的维持裁定一审判决才可以生效。而剥夺上诉权力,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虽然在过了40天后,法官又找我作了一次谈话,说可以给我补15天的上诉期,可这岂不是在开法律玩笑。法律明确规定,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判决作出后的15天,岂有当事人收到判决的1个月后再给15天上诉期的法规?

虽然已经过去14年了,但当事人一直都在申诉,试问这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书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