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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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各种涉及单位的文件、合同、证明、承诺等的签署常常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在法律上,印章通常被视为公司或个人意志的象征。加盖印章的行为往往意味着对文件内容的确认和同意。

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先盖章后打印”的情形,即在文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或打印之前,印章就已经加盖。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文件内容与原先的口头协议或预期不符,加盖印章的一方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出现“先盖章后打印”的情形,单位可否仅以此为由主张盖章无效?

最高院在《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的,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概括性授权是指一方给予另一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的权利,而无需每次行为都获得特别授权。

最高院认为,

虽然“4.2《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原审判决认定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并无不当。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3.20《承诺书》”上国丰公司印章与“4.2《证明》”上“现有公章(印模)”、“单位公章(印模)”印章同一。据此,原审判决认定“3.20《承诺书》”对国丰公司有约束力,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国丰公司无证据证明“4.2《证明》”系海凤公司盗盖印章形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公章”起用时间晚于“3.20《承诺书》”出具时间。国丰公司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简言之,在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的,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盖章行为有效。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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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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