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后在7日内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一般情况下在受案七天之内就会决定是否立案,这个立案不是说七天之内一定就会将案件确定立案,而是要审查该案件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也会在七天之内告诉当事人不会进行立案。

当事人林生来自辽宁沈阳,2021年在沈河区经侦控告北京北方大陆集团下属公司囿文美丽汇、沈阳总代理组织者大团队长卞妮丽合同诈骗。

控告人林生备齐材料和证据,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进行报案,负责警官彭勇收存了报案材料,并开具受案通知书。

据报案人林生了解到囿文美丽汇,北京朝阳和山东淄博市经侦在此之前已经立案,且山东淄博法院依法惩处了部分大团队长和法人,幕后操纵的董事长邹忠权和沈阳大团队长卞妮丽均未受到法律的惩处。

受案了几个月时间,办案警官彭勇告知控告人林生因疫情所致不能出去办案,立案时限已到,未给立案,等疫情过去再重新立案。

此后,控告人林生又多次到沈阳经侦,均未见到办案人,有工作人员告知,负责该案的彭勇警官已经调离,会有其他工作人员联系控告人林生,沈河分局受案于2021年9月23日,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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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林生认为,沈河分局既然已经受案,就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而不是这样杳无音讯。

针对林生控告北京北方大陆集团下属公司囿文美丽汇、沈阳总代理组织者大团队长卞妮丽合同诈骗一案,时间跨度上来看沈河分局显然是已经违反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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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 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