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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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个人实际对某个公司享有各项控制权利,但并非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甚至与公司没有任何投资持股的情况。

法律规定,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果公司对外负债,或者有其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哪些才能法院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

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

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三、主观故意以虚假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欠债后使公司债权人找不到实际责任人。

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呢?

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通过直接投资关系控制公司的。

二、通过契约关系达到实际控制公司事务目的的。

三、通过亲属关系等其他联系取得公司控制权的。

四、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

那么,如何才能证明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实际控制损害债权人利益构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被告确系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实际控制人;

2.主观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实际控制人具有故意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观过错;

3.结果要件,即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4.因果关系要件,因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严重损害。

二、损害债权人利益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务人的行为须存在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客观事实。即使债务人主观有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恶意,但事实上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债务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必须是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由于后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不能清偿债务,该行为不能认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虽然债务人的行为在实施的时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助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这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无法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行使撤销权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还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应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保护其债权的手段,并非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为目的。因此,即使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或无偿赠与等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好转,足以清偿债权,此时,债权人不再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撤销权的前提已经不再存在,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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