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已婚男教师在明知女同事丈夫是现役军人身份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二人分手两个月后,女同事育有一子的后果。虽然女同事丈夫在孩子出生一年多后才报警、事后也同意谅解、二人已经分手一年多,但男教师还是被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为由提起公诉,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男子苏某大学毕业后,在当地某学校当一名教师。

在学校教书几年后,苏某与同行妻子登记结婚。

女子谢某与苏某是同事关系,但是,谢某因丈夫林先生是现役军人,平时就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楼处。

谢某是苏某的同事,其不可能不知道谢某的婚姻状况,可其却不仅不顾自己是已婚身份,且还在明知道苏某的丈夫林先生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长期在谢某宿舍和酒店约会。

二人在一起一个多月后,谢某就怀孕了。但是,当时二人都还不知情。直到两个多月后,才发现此事。

但谢某却不顾后果选择继续怀孕,且苏某妻子等人发现后,二人仍然不管不顾在一起总共8个多月。

二人正式分手时,谢某已经怀孕近9个月,已经没有条件终止妊娠。之后,谢某只能选择生下孩子。

谢某产下一个男婴一年多后,平时很少在家的林先生报警处理此事。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确认谢某所育男婴与苏某有血缘关系后,依法将其抓获归案。

苏某到案后面对铁证,也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还通过经济赔偿被害人林先生获得了其谅解。

1、苏某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且还是一名教师,可其却在明知双方已婚,且谢某丈夫还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枉为人师,同时还构成刑事犯罪。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当然,同为人民教师的谢某婚内出轨,同样也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且其丈夫林先生可以依法维权。

2、那么苏某将会为其行为,付出什么代价呢?

首先,为了给予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刑法对于胆敢公然破坏军婚的,一律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且破坏军婚罪是行为犯。

注意!上述所指“公然”是指明知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身份而仍然为之的情形;不明知,则不构此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苏某与谢某是同事关系,其不可能不明知谢某的丈夫林先生是现役军人,且公安机关已经证明谢某所育孩子与其有血缘关系,其本人也承认上述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其次,虽然林先生报警时苏某与谢某已经分手,且事后林先生也同意谅解,但破坏军婚罪是行为犯,因此,苏某仍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7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以破坏军婚罪向法院对苏某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上认定其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人民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人民教师的首要考核标准,是必须要遵纪守法、三观端正,否则,就不配为人师表!

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且判决生效后,学校也会对其作出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苏某的刑事责任和学校对其的处分,其妻子也可以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离婚,并要求其通过少分一定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自己是无过错方的补偿。

也就是说,苏某不顾人民教师的身份与女同事谢某保持情人关系9个月,其最终的结局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以及丧失教师资格、被学校开处的处分,且其同行妻子也极有可能会与其离婚的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