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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我院三乡法庭

审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

被告黄某故意隐瞒事实

多次作出虚假陈述

被我院罚款十万元!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是一处位于三乡镇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占其遗产价值的60%以上。

被继承人死亡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黄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房地产。黄某为了能够多分遗产,不惜在一审、二审、重审中,谎称该房地产的处置价为450万元,企图隐匿遗产价格差额达550万元!

我院责令黄某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及其收取房款的银行流水。黄某提供上述证据后,经我院审查,发现双方的交易流水为1000万元。

在第二次庭审中,我院再次询问黄某上述房地产的真实交易价格,黄某起初仍坚称交易价为450万元,并称其余550万元是其与对方做红酒生意的款项。但在我院要求其提供双方红酒交易的买卖合同及送货单等证据后,黄某无法提供。这时,黄某才不得不承认上述房产的真实交易价为1000万元。

法院裁判

我院认为黄某上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故意隐匿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之规定,我院判决黄某少分10%遗产份额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我院还认为,黄某多次作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金额高达550万元,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我院以黄某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黄某顶格罚款10万元。黄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该决定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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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法官张瑞杰在此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诉讼程序,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还会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