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集体财产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并通过出租、流转、征收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财富增值,但这些利益一般会直接支付给村委会或者村小组,村民个人并不会直接接触到收益本身,加之村组中途截留、侵占等原因导致了村民个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本期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和大家谈一谈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问题。

律师解读

一、集体财产类型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生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资源性财产,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林、 草原、荒地、滩涂;第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最后还有非经营性资产,指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比如村办学校、卫生站等。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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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集体财产利益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方案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所以村民利益分配方案必须代表村民利益、符合村民意愿。具体的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规定如下:

1、村民会议的召集程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请注意登记参会人员情况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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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益分配方案的报批公示程序

首先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根据村民决议拟定分配方案;然后将拟定好的分配方案报村三委会(村委会、党委会、监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或社区局)审核批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分配方案应在各村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和接到举报违法、违规和相关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后,才可实施分配方案。

3、监督追责程序

村委会有义务及时公布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发放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过查证确实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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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大家都要增强保护集体财产意识,同时也要敢于大声地对侵占、破坏集体财产的行为说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