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 ·裁判规则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属于好意搭乘行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来源: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2年12月13日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孟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补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过失程度、肇事具体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酌情予以处罚。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311刑初359号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4辑(总第76辑)
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但因条件限制未能救助成功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南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规则】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行为人放弃施救的,不能一概认定为故意杀人,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放弃救助,是否因不予以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但因条件限制未能救助成功,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能救助而没有救助,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案件来源:出版案例
4.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袁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规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客观公正地划分责任,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赣03刑终72号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9辑(2021.5)
法信 ·司法观点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入员或者非交通运输入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1和2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上述1、2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本条和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本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来源:《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上)》,作者:张军,引用187-188页)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人死亡情况比较复杂,并不是驾车过失致人死亡都一概定交通肇事罪,在某些情况下还是要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沈某酒后驾二轮摩托车载了一个人从原三村到西湖村行驶的途中,与无证驾驶载有一人的二轮摩托车的刘某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其他二人受伤。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沈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酒后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第三种可能是交通肇事罪,为什么法院没有定交通肇事罪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就是2000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3条定罪处罚。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道路发生的各种事故。而这里的道路,依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发生在农村的乡间路段,不属于公共道路管辖范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论处。
(内容来源:《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下册),作者:陈兴良,引用0073-007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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