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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孙某与杜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杜某和前夫李某生育三个女儿,分别是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杜某再婚时均已成年。2021年,杜某和李某甲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先后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因杜某亲属对杜某名下54600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分歧,孙某将景某(杜某母亲)、卢某(李某甲丈夫)、李某乙、李某丙及李小某(李某甲长女)和卢小某(李某甲次女)诉至法院。孙某认为54600元存款是孙某和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杜某生前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的存款54600元的一半即27300元归孙某所有;确认孙某继承杜某遗产27300元的五分之一即5460元;确认孙某继承李某甲应当继承杜某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即1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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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等辩称杜某和孙某在婚前签订有协议书,明确约定婚后在经济方面互不干涉,该款应认定为杜某个人财产;54600元是杜某和前夫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辛苦积累的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景某等提交的杜某和孙某关于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书非杜某和孙某本人签署,缺乏证明力,景某等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54600元存款应认定为杜某和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

杜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景某各继承20%。李某甲继承的部分由李某甲第一顺序继承人卢某、李小某、卢小某转继承。

孙某作为李某甲继父,和杜某结婚时,李某甲已成年,孙某未对李某甲尽抚养义务,孙某不能作为转继承人继承李某甲享有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

杜某生前存款54600元中的27300归孙某所有;杜某生前存款54600元中的5460元由孙某继承。

法官说法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顺序如下: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即子女的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关于继父母能否继承继子女的遗产问题。继父母能否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多少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依据抚养关系可以主张享有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也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来 源:卢氏县法院

策 划:赵传保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