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秦某某等11人!

两部手机,日进斗金,不用动嘴,打打电话就能轻 松赚大钱,这种“赚快钱”方式你心动吗?小心!这是一种新型的帮信诈骗方式,一不小心就会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陵川县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秦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秦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以来,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山西省陵川县交界处多地组织崔某、马某等10人使用本人或者他人名下的多张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即利用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人员,一部手机使用电话卡拨打不特定电话号码,两台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通过双向音频线等设备器进行语音中转,使得诈骗分子和被害人可以直接对话,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974条至4073条不等,非法获利3200元至40000元不等。涉及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诈骗金额190123元。

【什么是手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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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口”即利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的方式实现语音中转,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人员,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这样受害人看到的是本地来电,实际接听到的却是境外电话,成功掩饰了境外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使诈骗手法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达到诈骗的目的。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是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予以帮助,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均会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切莫因贪图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来电,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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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陵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