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13日作出的“东市监处罚〔 2024 〕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22日,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东光县秦村镇张彦恒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卫生室内货架上摆放的产品批号为211008的穿心莲内酯软胶囊一盒(未拆封),生产日期:20211011,有效期至202309,已超出有效期。该卫生室负责人当场能够提供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过期药品。经查,该药品在2022年7月购进10盒,每盒进价11元。其中9盒已在2023年9月底前使用完(已查处方签证明),剩余一盒在监督检查时已超出有效期,视为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

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东光县秦村镇张彦恒村卫生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过期药品批号为211008的穿心莲内酯软胶囊一盒(未拆封);

2.罚款106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