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公开征求

《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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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01

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

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房为重点,每年组织开展农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制定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解危政策,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旅游旺季、节假日期间加强用作经营和人员密集农房的巡查检查;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地区开展农房安全专项检查。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省市抽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02

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

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对用作经营的农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人员撤离、停止使用、临时封闭等管控措施。产权人和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

03

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引导地震易发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中鼓励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04

严格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

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违规加层加盖、下挖地下室。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人应当组织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05

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市、县健全农房定期体检政策措施,县(市、区)根据房龄、结构、建材、经营使用等情况,分类制定体检周期,对用作生产生活的农房,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农房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06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村级党组织、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挥农房安全管理“探头”作用,强化村级一线监督优势,明确农房管理“网格员”,做好农村公共建筑及自建房安全日常巡查,确保农房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有效管控,逐级上报情况。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房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农户安全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01

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

各地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02

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

在编制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地势低洼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03

严格规范农房设计施工

农村自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且在我省施工许可限额范围内。农村低层住宅(2层及以下)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为建房户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其他农村住宅(3层及以上)、限额以上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04

做好农房竣工后验收工作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低层住宅,由建房农户组织施工方现场验收,县、乡做好技术指导和帮扶;限额以上其他农村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竣工验收,县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

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

01

提高农房设计水平

以县域为单位,各地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图集应包括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重要节点大样图等。结合历史文脉、风俗习惯对农房建设实行风貌管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02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各地要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用好《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因地制宜推广绿色节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农房建设,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居住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农村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好定期安检制度,确保用气安全。

03

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各地要持续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创建一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基地,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

04

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实现农房建设管理“一网通办”。

05

持续完善农房保险制度

持续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实现农户全覆盖保障,对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等多灾易灾县给予资金倾斜。推动实施河北省综合巨灾保险,优化启动条件、理赔程序、防灾减灾等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县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创新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房险种,提升农房保障水平。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