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莫名其妙收到法院传票,

称自己欠了银行银行290万!

男子表示自己什么时候借的完全不知道!

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接着往下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直到去年接到法院传票,我才得知2019年自己那笔290万元银行借款不仅办下来了,而且在放贷当日就被银行工作人员冒名代签转给他人。”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34岁男子徐某林说,尽管法院最终判决自己败诉,但他还是想不通,“那笔钱,到底被谁冒领了?”

“因承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我于2019年2月28日向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柞水农商行)递交有关资料,申请借款290万元。3月14日,在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徐某林介绍,当日签订这两份合同之后,银行工作人员以《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督”为由,要走了自己的银行卡及取款密码,然后让回家等放款消息。

徐某林介绍,申请借款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夫妻两人名义写了一份《贷款申请书》,同时邀请两个人做担保,再无提供任何资料。因银行贷款迟迟未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承接,当时还以为是银行未放贷,此事也就没有放在心上。不料直到2023年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2019年那笔290万元的银行借款不仅办下来了,而且在银行放贷当日就被工作人员冒名代签转到他人账户名下,现在银行竟让自己来承担这笔借款的还款义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记者查阅发现,在《借款申请书》中,徐某林申请借款理由是:“在商洛市柞水县西川产业园区有个综合楼在建项目,合同总造价1200万元,工程启动前期垫付资金500万元,自有资金210万元,尚缺290万元,特向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90万元,用于工程承包资金周转,期限3年。”

但记者翻阅《保证担保合同》,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290万元的银行借款中,没有实物抵押,甚至连徐某林申请借款中所称的合同总造价1200万元《工程合同》也未在担保中体现。柞水农商行疑似以4张身份证,就对外发放了290万元贷款。

该负责人介绍,名义借款人“徐某林”与实际接收290万元的“蔡某鹏”有债务纠纷,有“借款借据”。该行也是根据“借款借据”将“徐某林”名下290万元贷款转到“蔡某鹏”账户,主要用于归还“金某矿业”、“宏某工贸”银行贷款利息。

就该行能否介入储户之间的债务纠纷?290万元的贷款账面显示仅有76.16万元用于偿还了利息,其余的钱都去哪里?《借款合同》显示借款用途为“工程资金周转”,银行能否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等问题,相关人员没有给予答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转账汇款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还不上,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刑法》第186条还规定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这一罪名。

赵良善表示,未经徐某林本人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徐某林签名转款,即冒名转款,很明显当事银行涉嫌造假、伪造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足以认定徐某林与当事银行的贷款合同归属无效。因此,当事银行所放的贷款与徐某林无关,对徐某林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责任理应由当事银行全部承担,不能将此责任转嫁给徐某林。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对当事银行及相关负责人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置。

同时,赵良善建议名义借款人“徐某林”,虽然一审判决之后他因种种原因未提请上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