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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5日7时10分许,309省道宜春市上高县南港镇茶陵村路段,小轿车超车时与正在实施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轮电动车驾驶员虽然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未扣紧安全扣绳,事故中安全头盔抛落,未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交警提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当意外发生时,头盔可以缓冲大部分撞击能量,以减轻事故对头部的伤害。

 上高:小车超车撞上左转二轮电动车,人被撞飞,头盔也“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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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小车超车撞上左转二轮电动车,人被撞飞,头盔也“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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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杨某驾驶的小轿车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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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杨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黄某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来源 :上高交警、南港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