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本报从诸暨市政府获悉,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6•13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6月13日,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联合路2号的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2024年6月5日,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寿*平风机经营部签订施工协议。6月13日,杨*辉、黄*良各自登上一部人字梯,在未配备任何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对一根高度为3.357m、介质为压缩空气的管道进行首尾整体拆卸。其中,杨*辉将一部水平高度为3.7m的梯子斜靠在墙面上,登高至约2.7m处,从上至下用电动螺丝刀松开管道弯头连接处的抱箍,在松开抱箍时,其被管道内冲出的压缩空气和管道附件冲击,从梯子上坠落。120将杨*辉送至医院抢救。之后杨*辉家属放弃治疗,于15时左右用救护车将杨*辉拉回家中,15时10分左右,杨*辉在转运途中停止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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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指出,杨*辉在未了解需要拆卸的管路的安全状态且未配备任何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其在受压缩空气和管路附件的冲击后从高处坠落,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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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也暴露出诸暨市寿*平风机经营部、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陶朱街道办事处、陕西博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各自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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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最终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其中,诸暨市寿*平风机经营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其为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者寿*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寿*平的刑事责任。

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冯*生,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的厂长兼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马*乐,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安管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陶朱街道办事处、陕西博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林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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