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低空经济 空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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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民航局党组关于打造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空管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成立空管系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民航局空管局党委书记文学正任组长。

据介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民航局要求,统筹空管系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2)研究确定空管系统推进低空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督导各部门(单位)落实工作,听取关于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汇报;

3)研究空管系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按程序提请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审议;

4)与空管委办公室、空参航管局和地方政府建立协调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行中心,领导小组下成立8个项目组,分别为规范标准组、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组、系统建设组、气象保障组、运行保障组、空域规划组、技术支持组、情报保障组。

成立8 个项目组:

按照低空经济在空管系统涉及的领域,在领导小组下成立8 个项目组:

(一)规范标准组。按照民航局工作要求,组织完善涉及低空经济的管制运行相关规章标准,做好低空经济管制服务保障人员能力培训和资质管理。(空管部牵头,人力部、安全部、运行中心参加)

(二)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组。根据 D、E 类空域内实际运行需求,协同地方政府、空域使用单位、相关企业,统筹组织研究制定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方案与技术手段;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保障。(通导部牵头,财务部、空管部、基建部、运行中心、空域中心、技术中心、情报中心、指挥部参加)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示意图:

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

(三)系统建设组。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批和建设工作。(基建部牵头,办公室、财务部、空管部、通导部、气象部、运行中心、气象中心、情报中心、指挥部参加)

(四)气象保障组。配合民航局空管办完善低空气象服务规章、规范与制度,依托现有的培训资源加强低空气象信息用户培训,建立气象信息共享机制或增加低空气象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气象数据资源共享,切实提升低空气象服务保障能力。(气象部牵头,人力部、气象中心参加)

(五)运行保障组。优化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架构,实现民航空管系统一体化运行,不断提高飞行计划、低空情报、低空气象信息服务能力;指导通过符合性检查的飞行服务站纳入体系联网运行,推进飞行服务站作为低空飞行“唯一服务窗口”机制试点,逐步实现有人机与无人机运行保障纳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运行中心牵头,气象中心、情报中心参加)

(六)空域规划组。配合民航局空管办基于全国基础空域分类方法,指导地区空管局持续参与配合地区空管协调委开展无人机运行空域或通道的划设工作,定期汇总全国划设方案及管制空域影响情况,通过民航空域运行监控及评估系统升级工程,增补涵盖空间位置信息、空域属性、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的空域数字化、网格化技术处理功能,建立并逐步更新空域网格数据。(空域中心牵头,空管部、安全部、通导部、运行中心、情报中心参加)

(七)技术支持组。开展地空飞行服务相关研究验证工作,为低空飞行提供技术支撑。研究基于 5G、卫星互联网、北斗及低空综合监视等新型通信导航监视技术手段的天空地一体低空飞行智联网络方案,探索制定 5G-A 和卫星互联网等低空飞行应用技术标准与规范。研究有人机与无人机融合运行程序、避让规则和航空器优先级等规范标准,开展有人机与无人机融合运行仿真验证工作。(技术中心牵头,空管部、通导部、运行中心参加)

(八)情报保障组。建立健全低空飞行航空情报服务保障体系,加大专项培训工作力度,增强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在充分考虑有人机和无人机的实际运行特点和未来融合趋势的基础上,丰富优化全国目视飞行航图、《通用机场航空资料汇编的数据种类和发布内容,不断完善“中国民航通用航空信息务平台”网站及 APP 的产品功能,升级改造现有业务生产系统,适时组织研发适应低空经济发展需要的航空情报产品,在空管系统内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卫星影像数据的获取、处理、分发、应用机制,完善涉及低空飞行空域、低空航路航线、无人机运行空域或通道的航空情报资料收集发布机制。(情报中心牵头,空管部、运行中心、空域中心参加)

2023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的通知》。《通知》介绍,为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规范空域划设和管理使用,国家空管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推进国家空域分类的实施工作。

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空域适用本方法;领空外至我国飞行情报区边界空域参照本方法执行(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除外)。

划设类别

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空域环境、空管服务内容等要素,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等7类,其中,A、B、C、D、E类为管制空域,G、W类为非管制空域。具体如下:

(一)A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

2.服务内容: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配备间隔。

3.飞行要求:①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③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④飞行计划经过审批,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⑤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二)B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

(1)民用三跑道(含)以上机场,通常划设半径20千米、40千米、60千米的3环阶梯结构,高度分别为跑道道面—机场标高900米(含)、机场标高900米—机场标高1800米(含)、机场标高1800米—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

(2)民用双跑道机场,通常划设半径15千米、30千米的2环阶梯结构,高度分别为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机场标高600米—机场标高3600米(含),顶层最高至A类空域下限。

(3)民用单跑道机场,通常划设半径12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

2.服务内容: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配备间隔。

3.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③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④飞行计划经过审批,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⑤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三)C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通常为半径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

2.服务内容: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仪表和仪表、仪表和目视飞行之间配备间隔;为目视和目视飞行之间提供交通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

3.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④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⑤飞行计划经过审批,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⑥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四)D或E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①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为D类空域;②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

2.服务内容:

D类空域: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仪表和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为仪表飞行提供关于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为目视飞行提供关于仪表和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

E类空域: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为仪表和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为仪表飞行尽可能提供关于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为目视飞行尽可能提供关于仪表和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

3.共性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飞行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3000米安装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④必须报备飞行计划;⑤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4.特殊飞行要求:

D类空域:仪表、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进入前均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

E类空域:①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不需要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但进入前必须报告,并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

(五)G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①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

2.服务内容: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3.飞行要求:①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③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目视飞行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④航空器必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⑤必须报备飞行计划;⑥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

(六)W类空域

1.划设地域及范围: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

2.飞行要求:①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②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③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取得操控员执照。

有关要求

(一)A、B、C、D、E类空域应当实现通信和监视覆盖,G类空域应当实现监视覆盖。

(二)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航空器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A类空域飞行,以及超过限制速度在C、D、E、G类空域飞行。

(三)难以满足飞行要求时,航空用户可申请划设隔离空域并对外公布。

(四)B、C类空域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描述为不规则的多边形。

(五)A、B、C、D、E、G类空域明确的飞行要求适用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的要求执行。

(六)各类空域目视飞行气象条件: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千米、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当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或真高300米两者取较高值至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时,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当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下或真高300米以下两者取较高值时,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云外飞行。

(七)特殊任务类飞行,按照起降机场开放条件和执飞机组起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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