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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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支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 ,一些证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无法搜集,这时候就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 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会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证据的期限。这一期限的设置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防止证据的无限制提交导致诉讼拖延。

如果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有期限要求,注意不要错过,否则可能不予采纳或被处罚。

1.一般举证期限

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该条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作出一致规定,即关于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

2.反驳证据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需要提供的反驳证据或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也可以提出调查收集的申请,该申请期限亦不应受已经确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3.逾期申请处理

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情况。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如果该证据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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