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材料,被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处罚。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政储出【2024】42 号地块实施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3,000.00)。

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构成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材料违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3,000.00)。

主体名称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盈丰罚决字﹝2024﹞第000193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23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材料案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杭政储出【2024】42号地块实施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处罚机关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MB1A9882XH数据来源单位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MB1A9882XH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