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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说明:给企业松绑,不等于要去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

在我们谈《劳动法》时,很多网友一看标题就开始了情绪节奏,其实,所有人谈《劳动法》都不会针对劳动者,都是在谈企业与社保与财政的关系: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劳动者的权益当然要保护;问题是,是让已经交了社保、纳了重税的企业去承担?还是让收取了重税的财政去分担?

另一方面,《劳动法》是否需要修订,是否要一刀切地去执行?

关于《劳动法》修订的事,业界已经呼吁了十几年了,政策似乎关心的不是劳动资关系是否会日趋紧张,更关心的是要让矛盾止于企业,在企业范围内去解决。实际的平衡是,劳动局对这类问题的仲裁,已经变得越来越温和。因为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市场能不能繁荣,资本比劳动更优先。讲人本主义,资本永远是孙子;讲市场,没有资本这个孙子,一切都是口号经济学。

不过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还是温暖的,个体户可以松一口气了。

看到一个新消息:个体户不用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这算是十几年来对《劳动法》的一种策调,为什么会对个体工商户网开一面?因为个体工商才是正宗的老百姓的经济。

口力劳动者经常犯一些经济学的低级错误,比如,会阴森森地来一句:不要把民营与私营混为一谈。其实,民营是统计局的定位,并不是什么混为一谈的事,多元经济中,有几个头部企业是纯粹的私人产权?联想的大股东是中科院,万科的第一大股东是深铁,恒大也一样有国资成份,许家印抓党建也是出了名的;张捷说的对,人家是红顶商人。

统计局的对民营的定位是非国资控股的国内企业都是民营,请问网红教授们想怎么分?分的目的又是什么?打倒私人产权吗?那一定是在毁灭中国经济,天衣无缝地迎合了特先生竞选誓言:摧毁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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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是民?

自古以降,地道的私人产权才是民,过去没有“国企”这种概念。从产权必须明晰的立场说,”国“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构成真实意义上的产权,谁也没有产权,在古代那就是皇帝的产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公有必然通过等级制的管理下沉,所以,定义为官有。现在是社会主义国家,新时期又定义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虽然存在着产权明晰的根本性问题,但通过财政主导的社会大分配,理论上可以实现将财政收入的70%用于民生,特别是全民共享的保障机制,这当然也应该包含着对《劳动法》中员工补偿性的担当。

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多是一些穷老百姓起家,干点小生计养家活口,参差不齐,一刀切地严格执行《劳动法》是困难的。

打工族会说:没那本事,就别老想着当老板了。

这话是不错,但是,人要吃饭,打工是拼生活,人家开个门店也是在拼生活,如果《劳动法》让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干不下去,那只能说明《劳动法》脱离了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是超前了,没有人有资格去追究中国一亿二千万个体工商户的人品,那是反智。事实上,很多发达的国家也不强调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双方你情我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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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把小个体工商户放在与特斯拉同一个劳动环境,人们就会得出结论:中国的资本家们比外国的坏。而经济学的原理是平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结论会是:中国的资本家之所以比外国的坏,是因为中国的营商环境远不如老外。

就说特斯拉,中国市场中千奇百怪的干预与寻租,特斯拉当然无感,我们的办公室精英也有偏向,知道可以收拾谁,不可以收拾谁。所以,马斯克认为中国民企业的工资太低了,他当然不理解中国的民企,本质上是寻租的对象,各种各样的检查、罚款、新规,以旧换新……,放在马斯克身上试试?当然,没人敢去强制特斯拉。

有这么多的不同,你无视,你的结论就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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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之下,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好一些。

完全无视《劳动法》也不可能,要说没压力,那也不客观;要说没有规避《劳动法》的冲动,也不是事实;其实,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在尽可能使用劳务派遣;既然劳务解除赔偿高,那就一年一签,不签长期劳动合同;既然年轻的女工有孕期的问题,能不招就不招;所以,当《劳动法》超出了大多数企业的承受力时,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会不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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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众可以风轻云淡地说,没有能力执行《劳动法》通通别干了。

那还真不行,85%的就业岗位谁来提供?如果国企能满足,那还要民企干什么?就业仍然是经济的第一要务,就业都没了,还淡什么《劳动法》?

从这一点而论,允许个体户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失为一个尊重常识的调整。

《劳动法》中有什么不适用的地方?

主要是存在着非中性的条款。比如,如果一个员工无故被公司辞退,按规定,公司要赔付二个月的工薪,并按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一年工龄加补一个月的赔付,这当然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也应该做出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但是,如果员工恶意炒掉了公司,公司一时半会找不上合适的人顶手,是没有赔付的;这就是非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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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性原则在《劳动法》中很多,让企业深感亚力山大。

打工高手甚至可以做出各种各样的局。

比如,一位员工准备跳槽,完全可以通过消极表现压迫公司主动辞退,这样就可以得到一笔赔付,如果是高管,那公司惨着去了。一个很厉害的员工,每年如法炮制,在各地公司中转圈圈,也不失为一种提高收入的手段。所以现在企业招工,一定会问询为什么离开上一家公司?如果有劳动局仲裁的案例,一律不用;劳资双方已经形成了互害,这一切不能简单地全归罪于企业。

相信董明珠也在为这类事伤脑筋,她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公司培养一名员工付出了十年的代价,那么,公司的付出是不是也要让下一家挖人单位考虑考虑?不然,哪个公司还敢培养?这显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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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又来了,在一个中性原则下,毕竟员工是弱势的一方,又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实也很简单。

既然企业已经交了五金一险,已经给财政交了很重的企业税率,那么,一些正常的赔付应当交给社会,由财政去担当。劳资双方也就无争了,企业将乐见员工得到社会补偿,而员工也会保持与老雇主的良好关系,全社会崩紧的劳资关系得到缓解,符合三个有利的原则。相反,如果把一切矛盾都“转移支付”给企业,无疑于杀鸡取卵,企业背上了不应该背的罪名,只会变本加厉回避《劳动法》,就业将日趋艰难,各地方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执行不力。

事实上,中国财政对民生支出的占比,要比发达国家低了一半,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财政有责任担当,在目前企业困难的局面下,多一些担当。

个体户不用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失为一个好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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