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保持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自然资源,砂石料的开采、利用、管理等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非法开采、窝藏、转移、收购砂石料等行为均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非法转卖砂石料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赵某在得知郑某、马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高岭镇某村的河道内非法盗采砂石料后,与郑某、马某等人商议收购砂石料。随后,赵某雇佣车辆到盗采地点装运砂石料,并运输到料场予以出售,从中赚取利润。后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郑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展开立案侦查,并确定赵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进行上网追逃。经查,赵某所收购的砂石料价值人民币94200元,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000元。2024年1月7日,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诉讼中积极退缴20000元违法所得。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前提下,仍与之进行事前通谋,对他人非法开采的砂石料予以收购、销售,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论处。鉴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两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系一起因转卖非法盗采的砂石料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密云法院秉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彰显了司法机关以高压态势严厉、精准打击危害密云水库周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有效震慑了企图通过参与盗采、运输、转售等非法采矿行为牟利的潜在犯罪分子。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行政执法规范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密云分局10余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了庭审观摩活动。庭审结束后,案件审判长单青林法官就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下一步,密云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为守护好密云的绿水青山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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