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头市悦至尚娱乐有限公司)

汕头市悦至尚娱乐有限公司(悦至尚KTV):

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报酬(人数金额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 邮编:515000

联系人:姚同志 黄同志 电话:0754-88645044

附件:汕头悦至尚娱乐有限公司(悦至尚KTV)欠薪汇总表.xlsx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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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头市悦至尚娱乐有限公司)

汕头市悦至尚娱乐有限公司(悦至尚KTV):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秦X果等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事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到我局配合处理欠薪事宜,但均未到场。5月2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调查通知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16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7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16-1号),但你单位逾期未落实整改。

以上事实有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网上公告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同时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 邮编:515000

联系人:姚同志 黄同志 电话:0754-88645044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