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追求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各种保健品也成为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选择。保健食品是一种带有功能性的特殊食品,对特定人群,特定年龄,或者特殊病人。有着辅助治疗作用的一种特殊食品。

网友咨询:

购买的保健品是“三无产品”,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梁娜律师解答:

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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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补充: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服用才能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如需治疗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药物或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梁娜律师

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