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公司法的角度下,股权作为股东基于投资行为而享有的权利集合,包括参与决策、享有收益及处置股权等权利。通常情况下,股东有权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时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转让其股权。但当我们的视角转到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视角下,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除日常家事代理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那么未经配偶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应当遵循哪种规定呢?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张某和孙某原系夫妻,后两人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孙某就张某未经其同意就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一事,主张张某恶意转移财产,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请求法院宣告二者的股权转让无效。

秦家泽律师团队认为,股权作为可以衡量价值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股权在具有财产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股权转让的生效与否不应当简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而是需要依据《公司法》之规定进行调整。

因此,股东作为股权的合法处分主体,其作出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有效,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股权转让双方通过恶意串通损害股东配偶的财产权益,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无股权转让的真是合意,应属无效。在本案中,张某与张某某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双方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转让价格合理,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在夫妻一方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时,如果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配偶,那么配偶还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如果股权受让人与出让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