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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年来,许多地方为提升城市竞争力,纷纷放宽落户限制招揽高级人才,很多企业在招聘时也以帮助“落户”吸引求职者,这对迫切渴望获得身份认同的外来务工者来说,是难以拒绝的机遇。相应地,围绕“户口”产生的劳动纠纷也逐渐增多... ...

2. 案情回顾

冯某于2018年7月入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冯某解决xx市常住户口,但冯某需自落户申请获批之日起在该公司服务满五年,如冯某违反约定提前离职,应当赔偿公司损失400000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2019年7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约为冯某办理了落户手续, 2020年1月,冯某因个人职业规划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户口违约金40万元。

3.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中关于“户口”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但冯某违反诚信原则,应当赔偿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就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结合冯某的承诺工作年限、离职原因、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双方协议的约定等情况予以酌定,最终要求冯某向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2万元。

4.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两种法定情形:其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其二是,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时应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为法律所禁止。

从结果上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依此期望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五年的愿望落空,造成用人单位户籍指标的流失,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势必将导致用人单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落户指标后离职,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导致其他员工的不满,破坏公司内部的和谐氛围,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从内容上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除劳动报酬以外的额外待遇,劳动者从中获益后,自愿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辞职权,同意并承诺一定的服务期限,符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从协议书的条款来看,劳动者对于损失后果也是有所预知的。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劳动合同中有关户口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冯某仍需赔偿因其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6. 笔者寄语

部分城市的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提供户口指标,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虽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以解决员工的生活问题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特别是对于外省市选择到本市就业、生活的人员来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但仍有不少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仅把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作为跳板,在取得户口之后旋即离职,如此行为实不可取。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交往中的道德底线,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