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名称:某证券公司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一、裁判规则

【规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尽职调查存在不当),应先行对证券持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审判概览

(一)案情简述

某证券公司为专项计划的受托人和管理人,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某租赁公司,基础资产为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和其他权益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基础资产的承租人(即债务人)仅有一个,为某石化公司,其属于重要债务人。

鉴于专项计划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管理人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披露了相关情况,其中包括承租人与其上下游合作方的交易情况。同时,作为基础资产的租金债权存在附属担保权益,其为承租人对主要业务合作方的应收账款质押,在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时,该应收账款质押也同时转让给专项计划。

后经查实,基础资产对应的承租人与其声称的主要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关系不真实,系其通过伪造公文、印章等方式虚构的交易,应收账款质押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也不真实。承租人因涉刑被立案侦查而停产整改,专项计划的收益也出现逾期。

此后,专项计划的证券持有人起诉证券公司,认为其作为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文件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或虚假的,其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证券公司提出抗辩:

1. 证券公司虽然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事务,但并非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主体,其与证券持有人构成信托法律关系,不负有担保基础资产真实性的义务;

2. 基础资产及其附属权益对证券公司而言是外部信息,其已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其基于证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披露信息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专项计划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4. 证券公司即使有责任,也不应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证券公司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二是证券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针对证券公司的勤勉尽责义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证券公司未直接向承租人的业务合作方发出询证函,询证质押应收账款真实性;调查访谈过程中未核实访谈人员身份,亦未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而是轻信承租人说辞,未尽到专业管理人审慎注意的勤勉尽责义务,且证券监管部门已对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此,一、二审认定证券公司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并无不当。

针对证券公司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专项计划说明书》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均载明,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应收账款质押事项尽职调查存在不当,致使证券持有人部分本金和收益不能受偿,一、二审判令证券公司先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能受偿部分本金及对应收益)并无不当。鉴于披露信息最终来源于承租人,一、二审合理平衡案涉专项计划清算和本案处理关系,综合认定证券公司赔偿金额,并作出证券持有人在案涉专项计划清算中已获得分配的金钱应当随时抵扣证券公司的赔偿责任金额,处理亦无不当。

三、分析及启示

(一)证券公司违规情形与责任分析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二条本规定:“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第十一条规定:“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本案中,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仅有一个债务人,因此债务人为重要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鉴于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集中度较高,管理人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披露了债务人与其上下游业务合作方的交易情况以及相关采购合同情况。此外,作为基础资产的租金债权,其附属担保权益为承租人对主要业务合作方的应收账款质押,因此管理人还在专项计划说明书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增信措施之一进行披露。根据本案相关判决,此后的调查证明,管理人披露的债务人与主要业务合作方的交易实际为虚构,作为增信措施的应收账款质押也不真实,说明管理人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将虚假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进行了披露。

在专项计划发生逾期后,管理人向承租人声称的主要业务合作方发出征询函,该方回函表示业务并非真实,说明如果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发行之时按照规定进行了征询、走访等调查,有较大的可能发现承租人业务交易情况为虚构、应收账款质押并非真实。若前述交易情况和应收账款质押为真实,则专项计划将具有较强的增信措施,专项计划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将下降。

综上,管理人的调查方式不合规是其未发现承租人虚构业务交易情况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原因之一,并进一步与专项计划的损失存在一定关联。因此,法院认为管理人存在违规行为,且其违规行为与专项计划的损失存在关联,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有依据的。

(二)案例启示

第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按规定应当履行自身的尽职调查责任。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基于证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信息进行披露。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不能免除管理人的尽职调查责任,管理人仍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特别需要注意发送征询函征询相关主体、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记录、严格保留尽职调查底稿等尽职调查程序的合规性。

第二,如果因管理人过错导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损失,则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损失尚未最终确定,管理人也应当先行向证券持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证券持有人在清算中获得分配的部分应当从赔偿中扣除。

第三,除尽职调查责任外,管理人还应注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我们将其主要职责总结如下,供各位管理人参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