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获悉,胶州天一云玺城格式合同涉违规。

2024年7月24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胶州市天一云玺城项目进行检查,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中涉嫌存在减轻自己责任的违法行为。

图片仅供示意 来源网络

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青岛市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胶州市天一云玺城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当事人在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条款中存在减轻自己的责任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确认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如下条款:“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起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按上述约定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2.若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宽限期届满后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则出卖人自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第9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0.01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前述逾期交付违约金数额累计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2%。”。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有关商品房价款逾期付款责任、商品房逾期交付责任的条款,对违约金标准分别做出消费者(买受人)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起第二日起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且逾期超过60日后违约金再付总房价款的20%和经营者(出卖人)违约有90日的宽限期,每逾期一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0.01的违约金且超过宽限期违约金数额累计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2%不对等的违约金比例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明显高于当事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

上述格式合同是从2021年4月开始签订,至2024年7月,共签订了801份。当事人没有通过上述违法合同条款获利,无违法所得。

9月2日,青岛市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被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被处以1、警告;2、罚款10000元(胶市监处罚〔2024〕174号)。

来源:综合网络等

策划制作

责编:老兵

新闻爆料/ 微信搜索

dzwgyq0008

免责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文章所网络采集的图片、视频等并非文章主要要素,仅作辅助参考;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提供原创凭证及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