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豹猫惨遭猎杀

陵川风光秀丽的广袤山区内

野鸡正振翅飞上低矮的枝头

野兔跃动在草丛间

树影摇曳中

豹猫正悠然舔着柔毛

突然

阵阵狗吠传来

伴着欣喜的呼喝“我抓到了!”

一伙犯罪分子出现

打破了山林的静谧和谐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申某为获取利益,自制矛头并从网上购买钢丝套圈、猎夹等禁用工具,带着自养的暴性猎犬,在禁猎期内多次窜至陵川县六泉乡、潞城镇、古郊乡山区林地,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除独自上山布置陷阱捕猎外,申某还伙同兄弟武某在别处购买猎犬上山捕猎。

2023年5月,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前往申某住处,在其住宅内查获了近五十套犯罪工具以及野生动物豹猫、野鸡、獾、野兔、野猪、啄木鸟、狍子等动物尸体100余具。

经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鉴别认定:涉案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豹猫2只,其余涉案野生动物猪獾、狍、野猪、草兔、雉鸡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申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市场认定价格为40400元,武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市场认定价格为800元,申某、武某共同猎捕的野生动物市场认定价格为15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豹猫两只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申某、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被告人申某、武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对申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犯罪工具捕猎夹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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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卫东

JIAWEIDONG

陵川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申某、武某非法狩猎的豹猫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作为纯粹的食肉动物,豹猫以小型动物为食,可以有效控制小型动物的数量,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基石物种,对维持本地生态平衡、促进物质循环发挥着重要功能。

但是申某、武某却出于个人私利,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杀包括豹猫在内的多种、多个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仅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多样性,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的猎食野味的行为更会大大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而他们之所以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根源在于背后的“买卖”行为屡禁不止。

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刑法不仅打击非法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定,这样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想要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拒绝狩猎、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牢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切勿因自己的一时贪念和好奇触犯法律,最终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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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陵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