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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周恒通过微信向韩某宇(微信昵称“偶尔捉急”,另案处理)收购雪豹皮一张,并转手出售给了余某松(微信昵称“聪明鱼水族”,另案处理),后按余某松提供的地址要求韩某宇将该雪豹皮通过快递发货给徐某云(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雪豹皮价值人民币40万元,雪豹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2018年3月,被告人周恒向微信好友“小熊”(另案处理)购买犀牛角边角料89.95克,后将该边角料转卖给余某松。经鉴定,该犀牛角来源为犀科动物,犀科动物列入CITES附录Ⅰ,价值人民币22487.5元。2018年4月,被告人周恒以人民币3626元向谭某辉(另案已判决)收购羚羊角1对,后将该羚羊角以人民币3700元出售给刘某金(另案已判决)。经鉴定,羚羊角来源于偶蹄目牛羚属黄羊,黄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被告人周恒向微信好友“小熊”收购老虎指甲、虎牙、虎鞭,向谭某辉收购虎牙。后将该部分制品转手出售给余某松。经鉴定,案涉的疑似虎爪、虎牙系CITES附录Ⅱ中的狮制品,虎骨来源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棕熊,价值共计人民币1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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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恒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恒系被公安人员查获,未体现其归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恒供述了其在犯罪中掌握和使用的上家的联络方式,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其供述的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共同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仅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恒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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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告人周恒的行为利用了“微商”更加快捷便利的优势,将收购和出售一并完成,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当然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作为中间环节的代理商,是整个微商生态系统中的关键,与其上游的供应商,下游的消费者,形成完整的商业闭环,相互协作、配合,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均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该类犯罪交易模式与传统的收购以后再出售有所区别,案件往往呈现出犯罪手段新、涉及范围广、侦办难度大等特点,对该类犯罪整个犯罪链的各个环节均进行严厉打击,才有利于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本案的审理,对于类似案件的依法裁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期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程婧雯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