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sqfyweixin)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在执行案件中

部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

反而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

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宿迁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一起来了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

案例

祝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泗洪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偿还祝某借款470500元及利息。2015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杨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多次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给付义务,但杨某某未予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处置杨某某所有的菜市场摊位经流拍后作价40320元交付祝某抵偿杨某某欠其债务。后因多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杨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理判决

2017年3月,因杨某某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在强制执行期间,杨某某明知自己为失信被执行人,仍在继承其父亲遗产80000元后用于投资经营推拿店,拒不按照判决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在自己投资的推拿店盈利200000余元情况下,亦未将其个人分成部分用于履行还款义务。且期间其名下银行卡进账流水达210000余元,亦存在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他人微信、银行卡大额消费的事实

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1月,经泗洪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