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凡担任光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并分管开发区分局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位于幸福路面积为103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900余万元。最终,郭凡被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法条速览:《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一般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陈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情节是否严重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一种情形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逾30亩,并且出让的价额比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要低;另一种情形是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逾30万元。行为人虽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没有上述情形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郭凡违反规定低价出让10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9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无论从哪个角度衡量,均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二、主体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权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指的是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这个身份要件的,不能被认定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权罪。郭凡担任光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并分管开发区分局,既具有土地管理职权,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权罪的身份构成要件。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
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郭凡不是出于为自己谋私利的目的,纯属业务上被别人钻了空子,虽然最终也低价出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不能被认定为成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无意中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当您或您的朋友遭遇类似情况时,最好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有其它疑问,欢迎私信评论咨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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