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9月典型案例“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华

二、案件情况

2024年2月28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面积:950平方米,从业人员:25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餐饮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厨房有1处风机电源控制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1处高温蒸柜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共2处)。经核实,该项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2、未将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障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经核实,该项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当场开出《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46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4号。2024年3月12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当日,该单位已对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完成整改,现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13 号,于 2024年3月13日对上述问题立案。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46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4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13号;(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4〕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4年3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4〕1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4〕26号);

4、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4〕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挺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责令整改期间,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该单位作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执法人员认为对该项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就该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未将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障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问题,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作为一家餐饮企业(从业人员25名),在责令整改期间,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该项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且未查到因该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44号的规定,依法不予罚款,因此决定就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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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福田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