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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有三种后果:

第一种,善意虚开,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即可。

例如,甲公司从乙那里购进货物,要求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开不了发票,就跟甲说,他是丙公司的员工,以丙公司的名义开票给甲,甲信以为真,接受了乙的发票。后来发现,乙与丙公司之间,没有半毛钱关系。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就是善意接受虚开。

第二种,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

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是指开票方、受票方均知道彼此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受领发票,但双方均没有骗取抵扣增值税款的目的,同时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

例如,甲公司销售一批汽油给乙公司,但甲公司的进项是航空煤油,开不了汽油发票给乙公司,于是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把航煤票开给乙公司;接着,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把航煤票变为汽油票;最后,戊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把汽油票开给甲公司。拿到汽油票后,甲把汽油卖给乙公司时,同时开具汽油票给乙公司,达到了“票货一致”的效果。这种情况下,甲、丙、戊之间均没有真实交易,但三公司之间的发票形成了闭环,可以证明三公司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因此三公司的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

第三种,刑法意义上的虚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虚开,是指没有真实交易,同时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或者虽然没有这个目的,但客观上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了。

例如,甲公司以不开票的方式,把货卖给了乙公司,事后,没开出去的发票开给了丙公司,这种情况下,把货跟票分开过来销售,属于典型的出售富余票。主流观点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甲涉嫌为他人虚开、丙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极其可能要进去踩缝纫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