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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

从花呗借款转借他人的案件

案例详情

2020年2月,陈某某向胡某某借款4.3万元,胡某某以支付宝转账与扫码方式分两次转给陈某某。2020年2月21日,陈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此后,陈某某陆续归还借款本金16138元,后未继续还款。嗣后,胡某某多次向陈某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连江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剩余本金26862元及利息。

经查明,该笔钱款系胡某某从花呗、借呗中借款后转借给陈某某。

因该案法律关系清楚,且案件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告知胡某某,其从金融机构贷款私自转贷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也向陈某某释明,该款项虽系胡某某私自转借得来,但陈某某因此取得的款项仍应予以退还。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表示同意退还胡某某26862元并自愿补偿胡某某相关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由于本案款项系从金融机构套取的,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虽然本案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陈某某由此取得的款项仍应予以退还。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资金应来源于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若借款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轻则借款人无法偿还,重则涉嫌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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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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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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