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公安局积极开展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形成以治安部门牵头,各相关警种部门及派出所为主要战力的工作链条,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互查、联合执法等机制。同时坚持线上线下宣传发动相结合,多种渠道掀起专项行动热潮,鼓励群众主动上缴枪支弹药、危爆物品,发动检举揭发,有效净化辖区治安环境,全面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统一行动期间,新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称,在路边塌陷的坑中发现子弹,到达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经仔细挖掘,发现了土中埋藏的八发子弹,随后立即依法移交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妥善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下一步,新城派出所将持续加大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增强群众参与缉枪治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缉枪治爆、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警方提醒

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如自己或亲友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请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如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者持有枪支弹药的,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普法小课堂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 | 平安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