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原告诉求与上诉请求

1. 原告诉求

- 赵某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享有通州区一号房屋50%的所有权,并要求诉讼费、鉴定费由陈某芬、刘某文负担。

2. 上诉请求

- 赵某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同时要求陈某芬、刘某文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二、上诉理由

1. 对《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真实性的质疑

- 赵某君认为该房产为其与陈某芬婚后共同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是向陈某芬大姨刘某慧所借且已通过刘某文偿还。他指出《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不真实,且陈某芬、刘某文对房产购买的陈述不合常理。

- 购房于2004年11月,而协议签订于2016年4月,时隔12年才签订此协议不合理。

- 刘某文称因无暂住证无购房资格才借陈某芬名义购房,但2004年北京并无限购政策,刘某文当时具备购房资格。

- 刘某文称房产为其出资购买,赵某君却认为是自己与陈某芬借款购买并偿还,且刘某文无实际出资证据。

- 协议中签字和按手印顺序不合常理,疑似故意模仿造假。

2. 对协议不知情

- 赵某君称从未见过该协议,没有理由12年后放弃巨额财产签订此协议。

- 他怀疑陈某芬、刘某文非法获取其指纹(如趁醉酒或熟睡时),指纹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并且认为鉴定机构对笔迹鉴定仅靠肉眼对比不科学,无法鉴定笔迹模仿的真伪,不认可鉴定结果。

3. 经济能力证明

- 赵某君表示在还完购房借款后,刘某文还向其借60万元且未还,这证明他有能力偿还买房借款,所以涉案房产应是夫妻共同购买,他应基于夫妻关系享有50%所有权。

三、被告辩称

1. 陈某芬、刘某文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不同意赵某君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经过笔迹鉴定,是赵某君本人签名,协议明确房屋出资人和所有人为刘某文本人。

四、法院查明情况

1. 婚姻与购房情况

- 2004年9月20日,赵某君与陈某芬登记结婚。2004年11月3日,陈某芬与北京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368419元一次性支付。2004年10月29日,刘某佳向刘某慧转账358419元,刘某慧将款项支付给出卖人。2006年3月28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陈某芬。

2. 协议签订情况

- 2016年4月16日,赵某君与陈某芬、刘某文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刘某文于2004年11月一次性购买房屋,支付368419元,陈某芬、赵某君未支付费用且不享有份额;房屋登记在陈某芬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为刘某文;陈某芬为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房屋。协议有三方签名、捺指纹。

3. 离婚相关案件情况

- 2017年9月21日,赵某君以离婚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和涉案房屋分割。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陈某芬抚养、分割存款及公积金财产折价款,因房屋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未处理。二审维持原判。

4. 鉴定情况

- 本案审理中,赵某君申请对协议上其签名真实性、笔迹书写时间、签名与指纹先后顺序鉴定,陈某芬、刘某文申请对赵某君指纹真实性鉴定。

- 一份《终止鉴定告知书》表明无法判断赵某君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无法鉴定笔迹与指纹先后顺序和笔迹书写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协议上赵某君签名字迹处指纹是其右手大拇指指纹印。

- 赵某君再次申请鉴定签名真实性和签名与指纹先后顺序,鉴定意见为协议上落款处赵某君签名与样本上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赵某君坚称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协议为真,也属于赠与协议,他有撤销权。

5. 还款主张情况

- 赵某君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陈某芬借款购买并通过刘某文还款,共转账和现金还款370000元于2008年5月1日前还清,提交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及业务回单佐证。陈某芬、刘某文不认可。他们称房屋是刘某文出资购买,因刘某文无暂住证无法办理购房手续才借陈某芬名义购房。

五、法院认为

1. 法院指出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2. 经司法鉴定,《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上赵某君的签名和指纹均为真,赵某君关于协议非其本人所签的主张不被采信。

3. 经审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确认了刘某文出资购买房屋、赵某君和陈某芬未出资且不享有份额等事实。赵某君关于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主张与协议相悖,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4. 对于赵某君称协议为赠与协议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协议未体现赠与事宜且赵某君未能举证,不予采信。

六、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七、律师点评

1. 证据与司法鉴定的关键作用

-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赵某君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上赵某君的签名和指纹均为其本人形成,这一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赵某君虽提出诸多质疑,但在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面前,如果不能提供更有力的反驳证据,其主张很难被法院采纳。

2. 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一旦司法鉴定确定协议的签署真实性,法院会审查协议是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满足这两个条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这意味着协议中的约定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主张若与协议内容相悖,且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将不被法院认可。

3.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 整个案件中,赵某君未能充分举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提出合理的主张,更重要的是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点在赵某君的诉讼失败中体现得很明显。

案件心得:

1. 证据的严谨性

- 无论是在签订协议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严谨性至关重要。如本案中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其真实性一旦被司法鉴定确定,就成为了案件判决的关键依据。在签订重要协议时,各方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准确,签字和按手印等程序符合规范,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对于想要质疑协议真实性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严谨的证据,而不是仅凭主观推测。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 当事人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例如,在房产购买等重大财产交易过程中,明确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相关事项,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如果赵某君能够在购房过程中保留更充分的关于自己出资的证据,或者在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时更加谨慎,可能就不会陷入如此被动的诉讼局面。

3. 对司法鉴定的正确认识

- 司法鉴定在现代诉讼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当事人要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结果,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依据来反驳,而不是简单地否定。赵某君对笔迹鉴定结果的质疑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其上诉失败的一个因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