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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当我们作为消费者不小心买到过期的食品,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文登区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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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安从某超市购买一袋饼干,回家食用时感觉有异味,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后发现饼干已经过期了几个月,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某超市赔偿一千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安将某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随即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基本事实。超市负责人表示,销售过期饼干确是自身审查不严格导致,事发后也愿意更换或者退赔,但小安要求赔偿数额太多,自己并不服气。小安则出示了过期饼干及购买凭证,并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商品过期情况进行核实。

经质证,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案涉金额较小,便与调解员对超市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告诉其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定期对销售食品进行安全检查,导致饼干超过保质期仍放在货架上售卖,超市理应承担责任。

“‘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小觑,虽然只是一包‘小’饼干,但事关食品安全就是‘大’问题,况且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核实情况,证据充足,如果对案件进行判决只会影响超市信用,得不偿失。”承办法官说。

经过耐心调解,超市负责人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超市负责人当场向小安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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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万一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保存物证及购物记录证据,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食品销售商家应当积极履行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质量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文登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