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寄收快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内容。人们在托寄快件时,对服务协议的理解,并结合托寄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选择是否保价,往往成为快递未送到收货人手中之前出现各种状况的处理依据。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披露一宗因寄件人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6399元的手机在未送达收件人时丢失快递公司被判令仅赔偿180元的案例。
据了解,原告冯先生因托寄的手机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手机全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下单,向吉林长春的案外人邮寄了一部iphone手机,价值6399元,电子存根显示运费为20元,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付费方式为到付。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货物“按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赔偿托运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龙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托寄快件未选择保价运输方式,原告自担大部分损失
在该案审理中,原告当庭模拟了通过小程序下单的操作流程,显示寄件人在创建电子运单前需要首先阅读并以勾选的形式在线签署《快件服务协议》,协议中有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运输的条款,且明确以标红或黑色加粗字体注明保价条款以及在未保价情况下针对货损的赔偿额度。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没有仔细阅读该服务协议,也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应按照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托寄贵重物品要慎重选择运输服务方式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快递公司是否仅须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的赔付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货物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律还允许当事人对货物在将来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情形时如何赔偿作出约定。
案涉《快件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未与托运人协商的条款。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履行提示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相关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案涉《快件服务协议》中,被告已经以标红或黑色加粗字体提示原告注意,在无证据证明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指出,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用却要一律承担货损原价赔偿责任,既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快递行业通过保价服务平衡运费与风险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本案原告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在被告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其注意的情况下仍放弃保价,应当视为其选择承担相应的货损风险,其既不保价又要求被告按货物原价赔偿,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原告自称其在下单时未仔细阅读服务协议,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应视为自愿选择了非保价运输方式。因而,法院对原告诉求超过协议约定的9倍运费赔偿的部分,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 覃仕林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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