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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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1. 诉讼请求

- 原告赵雅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 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共计500万元,若逾期履行,则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然而,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刘俊先生辩称:

-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卖房。原告虽给我转过300万元左右,但其中100万元是她母亲的,200万元是原告跟朋友借的,其余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钱是用于投资的,我每月给她支付利息,并非我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委托我进行投资。

- 离婚协议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300万我只能尽量帮着要回来,但不是我向原告的借款。签离婚协议是为了卖房,房子卖了315万,其中100万是抵押,60万是贷款,卖房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我父亲看病的债务,未向原告支付,所以我也没有履行离婚协议。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婚姻关系基本情况

- 原告赵雅女士与被告刘俊先生于2009年6月8日结婚,2018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

2. 《离婚协议书》相关约定

- 在《离婚协议书》中:

- 关于共同财产: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昌平区一号的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若逾期未支付,男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就未支付款项按月利息2%计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

- 关于债权债务:

- 昌平区一号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若女方代还,男方应按女方实际支出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 男方以该房屋作担保向第三方借款100万元(女方也签字),男方将此款出借给朋友。双方确认此债务由男方承担,若女方代还,男方应按女方实际支出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且此100万元形成的债权由男方享有。

- 双方无其他对外共同债权债务。

- 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曾向女方借得400万元(未出具书面材料),男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若逾期不能偿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就未偿还借款按月利息2%计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

3. 房屋及资金往来情况

- 房屋情况:2010年12月购买该房屋,首付款30.60万元由刘俊先生支付,贷款70.40万元,从2011年开始还款至2019年年初,每月还款3700元到4500元不等。房屋已出售,售房款315万元,未向赵雅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赵雅女士认可刘俊先生支付首付款的事实,称考虑房屋出资和贡献情况才要求刘俊先生支付100万元折价款。

- 资金往来:

- 刘俊先生陈述,赵雅女士向其转账情况为2016年11月30日转账100万元,2017年8月29日转账200万元。经核算,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赵雅女士向刘俊先生转账总计4018000元,刘俊先生向赵雅女士转账3063022.3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刘俊先生向赵雅女士转账51849.56元,赵雅女士向刘俊先生转账52500元。

- 证据情况:

- 刘俊先生提交两份照片复印件,一张《收条》(“今收到刘俊先生的欠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收款人:赵雅女士2018年11月20日”),一张《欠条》(“本人赵雅女士于2018年11月22日亏欠刘俊先生人民币¥4000000元整(大写:肆佰万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特立此据!欠款人:赵雅女士2018年11月22日”),称原件被赵雅女士拿走,无法提供原件。赵雅女士称未签过上述收条及欠条,要求刘俊先生提供原件。

(四)裁判结果

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刘俊先生支付原告赵雅女士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 驳回原告赵雅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在本案中,赵雅女士与刘俊先生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刘俊先生辩称双方系假离婚,但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且刘俊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2. 关于100万元房屋折价款

-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昌平区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后刘俊先生支付赵雅女士100万元折价款。庭审中,双方认可房屋为婚后购买,虽首付款由刘俊先生支付,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所以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刘俊先生认可未支付该折价款,故应按协议约定支付。

3. 关于400万元借款

- 刘俊先生辩称这不是其向赵雅女士的借款,而是赵雅女士委托其理财投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 刘俊先生虽认可收到赵雅女士转账300万元并主张剩余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是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共同处分,刘俊先生在协议中已认可400万元为借款,应视为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划分。

- 刘俊先生称签订离婚协议前转账款项包括投资收益和本金,但离婚时已对款项数额明确约定,转账凭证显示赵雅女士向刘俊先生转账400万元。

- 刘俊先生向赵雅女士的转账主要发生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签订协议后双方经济往来均未超过10万元,其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离婚协议签订后支付款项的情况,所以赵雅女士按离婚协议要求刘俊先生支付4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4. 关于《收条》《欠条》的证据效力

- 刘俊先生辩称赵雅女士曾出具《收条》《欠条》但无法提供原件。首先,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即使有原件,收条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不能证明刘俊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的履行情况。

5. 关于逾期利息

-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编的规定计算。

二、案件心得

1. 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与真实性保障

- 离婚协议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一旦签订并符合法定条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避免事后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谨慎对待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确保协议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签订过程的合法性。

2. 证据的完整性与证明力要求

- 在本案中,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对案件结果产生了关键影响。刘俊先生由于无法提供《收条》《欠条》的原件,导致其证据不被采信。这表明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涉及经济往来时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转账记录等,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3. 财产性质认定与协议约定的关系

-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财产性质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如本案中房屋首付款与贷款偿还情况影响了房屋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而在离婚协议中对400万元性质的约定成为法院判定的重要依据。律师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要仔细分析财产的来源、性质,并准确解读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4. 资金往来的综合考量

- 夫妻间的资金往来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转账时间、金额、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双方在离婚前后资金往来的全面核算,来判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提示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财产纠纷时,要对资金往来进行细致梳理,不能仅凭单方面的转账记录来判定财产归属或债权债务关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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