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昌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办理的、该县首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经昌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宣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罪嫌疑人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查获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7月24日,昌宁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获悉:昌宁县某某鞋店销售大量疑似高仿某些品牌的运动鞋。获取线索后,环食药侦大队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成立专案组,在保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的大力协调和指导下,全力开展案侦工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后,专案组先后辗转福建、广东等地,历经6个月艰苦细致的调查后查明:2017年以来,侯某经营的位于昌宁县田园镇的某鞋店,为谋取利益,长期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陈某等人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在自己的店内进行销售。2023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鞋店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合计388双,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388双鞋子价格共计37.4812万元。而陈某等人明知自己销售的鞋子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向侯某多次供货,总价63万余元。

开屏新闻记者 崔敏 通讯员 龙光杰 摄影报道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