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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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及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符合一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如果商品房提前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有权提前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未到交付日期为由拒绝验房、接收;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足额支付了购房款853864元。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王某邮寄送达了房屋交付通知书和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书,交付通知书载明,涉案商铺已具备交付条件,王某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王某没有在2021年12月31日前来收房,而是于2022年4月14日起诉至法院,以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退还购房款853864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付时间到期时商铺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应否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已提供涉案房屋测绘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证明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于房屋交付日到期前通知王某收房,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尽到按期交付房屋的主合同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商铺相关设施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铺供排水有预留接口并与城市管网连接,需要王某根据商铺的需要自行安装配套设施、自行安装水表并承担费用;涉案商铺已经铺设暖气管道,但因为没有缴纳开口费用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电话通信、宽带网络已经铺设到户,但是有线电视未铺设到户。上述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条件虽存在部分瑕疵,但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轻微过失行为,并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王某可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王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即在一方仅存在轻微过失,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一般不宜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审判实践中,对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要从严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方只有轻微过失,甚至没有过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是违约行为形态。合同义务根据性质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于违反从合同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的行为,要慎重决定是否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是违约行为的后果。在轻微迟延履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偶然违约等情形下,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便违约也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若支持解除权的行使,则可能会导致轻微违约方前期大量投入难以挽回,从而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四是能否通过其他措施进行救济。解除合同并非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也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显著轻微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的损失可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且此种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则可以考虑对守约方的解除权予以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