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一般是指在房产交易中,

本来已约定好由中介人提供服务,

双方却私自“跳中介”成交的行为。

但若是在购买机械设备时,

买方越过卖方,

直接与供应商签单,

被“跳单”的卖方能够得到赔偿吗?

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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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卖家某机械公司与买家某制造公司签订《某机械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每台设备的价格为16万元。

同年9月,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供货价格与付款补充协议》,约定案涉设备以每台13.5万元的单价,卖给某机械公司。

不久后,某机械公司、某制造公司及某智能装备公司三方签订《供货合作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直接向某制造公司运输案涉机械设备,但某制造公司付款对象为某机械公司,某智能装备公司的货款与某机械公司进行结算。

然而,2023年9月8日,第三人某智能装备公司作为卖方、某制造公司作为买方,直接另行签订《某智能装备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案涉设备的每台单价为14.5万元。

签下价格更“香”的单,某制造公司遂与某机械公司解除《某机械公司产品购销合同》。

而得知自己被“跳单”后,某机械公司将某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及第三人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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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根据案涉证据可综合认定被告、第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与原告、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均属同一批设备,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某智能装备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属绕开原告以达到双方获利、进而损害原告公司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一行为系致使《某机械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该根本违约行为系被告、第三人造成,故原告行使解除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原告从第三人处购入设备的价格13.5万元/台,原告向被告出售设备的价格16万元/台,每台原告能赚取差价2.5万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之规定,法院遂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25000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经调解确认最终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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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经营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及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的明显“跳单”行为并不能为其“免单”,根据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违约方最终为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减损守约方利益的行为“买单”。因此,各市场主体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雪君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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